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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金从业资格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》募集方式合规性

日期: 2020-11-18 13:44:58 作者: 杨弘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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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识点:募集方式合规性

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:

(一)公开出版资料;

(二)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、布告、手册、信函、传真;

(三)海报、户外广告;

(四)电视、电影、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;

(五)公共、门户网站链接广告、博客等;

(六)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、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;

(七)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、报告会、分析会;

(八)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、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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